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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节水型高校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0-07-29 21:24:00
福建省教育厅
  各设区市水利局、教育局、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园林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社会事业局、交建局、管委会办公室,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节水优先”的新时期治水方针,根据水利部、教育部、国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高校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水节约〔2019〕234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节水型高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我省全日制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及普通高校开办的独立学院。
  二、基本要求
  申报“节水型高校”应满足以下要求:
  1.遵守国家、地方相关节水政策和标准;
  2.近三年无违反水法律、法规行为或重大水安全事故;
  3.建立节水管理制度、完备的用水计量和统计管理体系;
  4.采用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产品,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用水设备或器具。
  三、申报程序
  1.自查。各高校对照《节水型高校评价标准》(下载网址为http://58.22.3.133:9635/newfjszy/front/OutDoorIndexController.do?indexView)组织自查,针对节水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行整改,落实创建措施,并填报《高校用水现状统计表》(见附件1)报送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2.申报。自查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高校可以申报“福建省节水型高校”。申报时须填写《福建省“节水型高校”申请报告》(见附件2),于每年10月10日前按属地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目前国家相关部委正在开展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创建工作,今年如有符合条件的高校应于9月1日前按属地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
  3.初审。按属地原则,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上报的高校进行考评,考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认定其达到“节水型高校”标准,并于每年11月1日前将达标评定结果及通过评定的“节水型高校”相关材料报省节约用水办公室。(今年如有符合条件的高校应于9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4.复核。由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省水利厅、教育厅、住建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对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对通过复核的高校,认定其为“福建省节水型高校”并予以公告。
  联系人及电话:省水利厅  薛有浩0591−87552437,省教育厅  吴燕虹0591−87091394,省住建厅  郑诗怡0591−87807873,省机关事务局  程翔光0591−87825401,省节水办  曾晓冰0591−87552437。
  附件:1.高校用水现状统计表
  2.福建省节水型高校申请报告书
  附件:1-2.doc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福建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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