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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峡博士后交流资助计划(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7-09-30 13:28:00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出台背景

  博士后制度是我国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促进青年人才成长、推动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独特作用。福建有对台交流“五缘”优势,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和海峡两岸学科产业优势,引进培养一批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对于推动两岸学术技术和人才项目交流,助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中共福建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6〕21号)提出要“探索设立海峡博士后交流资助计划”。

  二、文件依据

  (一)《中共福建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6﹞21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资助方式

  资助方式包括三项五类,三项分别是博士后研究人员引进培养资助、两岸博士后人才项目交流资助和优秀台湾博士引荐奖励。

  其中博士后研究人员引进培养资助分为A、B、C三类,A类为引进优秀台湾博士来闽做博士后研究工作;B类为我省设站单位和台湾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工作至少1年(含1年)在台完成;C类为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根据项目课题研究和技术攻关需要到台湾开展短期访学研究,或参加在台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

  (二)关于申请条件

  申请引进培养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基本条件应满足国家相关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纳入国家或省重大科技、社科项目课题,以及具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优先。

  对引进招收的台湾博士优先考虑我省紧缺急需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生物及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海洋工程、现代农业、文化创意、金融、现代物流等学科专业。

  (三)关于资助标准

  对引进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 A、B类理工农医科每人每年资助25万元(人民币,下同),社文科每人每年20万元。A类资助期限2年,B类1年。C类1个月以内的资助1万元,1个月至2个月的2万元,2个月以上的3万元;参加在台召开国际学术会议的0.5万元。举办两岸博士后人才项目交流活动的单位或机构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对引荐优秀台湾博士的个人或机构,按引荐博士专业,给予2万元或1.5万元奖励。

  (四)关于申请程序

  引进培养资助申请程序按组织申报、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和人选确定流程进行,具体按当年度申报工作通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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