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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原则同意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修改章程备案的通知
2020-08-28 20:34:00
福建省教育厅
  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你校《关于修改章程备案的报告》(泉工〔2020〕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我厅对章程进行了审核,原则同意你校修订原章程,并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相应修改意见。请你校根据我厅修改意见认真组织修改,并向社会公告经我厅审核备案修改后的章程。章程具体修改意见如下:
  一、学校章程备案稿第四条修改为“学校为非营利性法人”。
  二、学校章程备案稿第五章标题“党建”建议修改为“党的建设”。
  三、学校章程备案稿第二十七条表述不妥,且该条内容与第五条关于学校宗旨内容重复,建议删除。
  四、学校章程备案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五、建议第五章补充一条学校党组织的职责。建议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24号)要求进一步细化,并明确学校党组织研究决定、参与讨论研究以及政治把关的具体事项,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方向、严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党组织要把好政治关。
  六、学校章程备案稿第三十条“学校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建议修改为“学校各级党组织应按要求做好换届工作”。
  七、学校章程备案稿第三十二条建议修改为“推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行政领导班子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学校党组织班子”。
  八、建议在第五章中增加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置的相关规定。
  九、学校章程备案稿第四十一条建议修改为“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董事会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经备案同意后,由学校向社会公告”。
  十、学校章程备案稿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改备案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2020年修改备案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和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的英文名称是:QuanzhouEngineeringVocationalTechnologyCollege
  第三条学校的法定住所是福建省南安市柳城街道霞东、霞西村南安市教育科技园区。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法人,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五条学校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公益导向、内涵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闽台教育交流合作,推动泉州市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信守“笃学尚行、止于至善”的校训,为社会培养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素质劳动者和高级技术人才。
  学校的办学层次: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实施专科层次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的办学定位及培养目标:立足泉州,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导向,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性能力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六条学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南安市宏翔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四)依据学校章程规定,选派代表参加学校董事会,履行董事会职权。
  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义务,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二)举办者捐资办学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要求取得任何回报。
  第九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投入的财产、受赠的财产、政府资助、办学积累,及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财产、受赠的财产、政府资助、办学积累,及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学校办学收入和结余全部用于教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学校办学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属于社会公益性资产,不得直接向任何组织和个人分配。
  第十条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实施全日制专科高等职业教育;
  (二)开展教育教学和应用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和社会服务;
  (三)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
  (四)与境外高校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业务活动。
  学校的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建校初期在校生规模暂定为3000人,今后发展规模依据实际办学条件并报告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后确定。
  学校的专业设置:学校设有汽车工程系、机械工程系、建筑工程系、经济管理系、旅游管理系,含汽车电子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国际商务、机械设计与制造、机电一体化技术、建筑工程技术等专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复合型人才培养要求依法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设董事会,其成员5人。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学校校长、党委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举办者的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董事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换届时,新一届董事会的组成由各方分别推选代表,经举办者提出意见,由本届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
  董事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本届董事会个别董事调整的建议并报请董事会通过。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制定学校的办学发展方针,批准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提出改进学校工作的意见;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以及预算外重大开支等重要事项;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学校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决定校长薪酬;
  (七)推举董事长,根据董事长提名任命董事会秘书长,选任、罢免、增补董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编制定额;
  (十一)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根据需要列席会议。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聘任或解聘校长;
  (四)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纪要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任期4年,可连任。校长人选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要求政治责任心强、品德高尚、具有高等教育管理经验,身体健康。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学校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八)聘任或解聘教职员工,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奖惩;
  (九)拟订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学校资产,行使财务审批权;
  (十)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监事人选经举办者提出意见,由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监事在举办者代表、学校从业人员中产生或更换。学校从业人员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会议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校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根据需要不定期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党建
  第二十七条学校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二十八条学校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十九条学校党组织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学校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的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承担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人才培养的中心环节,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不断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条学校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学校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校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二条学校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以及纪检委员。
  第三十三条学校支持党组织对学校的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四条学校资产归学校所有。
  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转移、截留、挪用或侵占。
  学校董事会或管理机构不得以学校的资产对外进行担保。
  第三十六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学校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学校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条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干部职务聘任制度。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学校聘任教职员工,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应当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其中师德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
  (三)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四)学校的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五)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
  第八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六)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七)其他经学校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成员表决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学校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学校终止时,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员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其他债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校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2020年5月20日经学校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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