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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师范学校毕业生 任教民办校可免培养费
2009-03-06 11:47:00

  今后凡是福建省师范类学校的本科毕业生,到民办学校任教并签订就业协议的,满5年就可免缴纳培养补偿费(共4000元),不满5年(不含见习期)的,按800元/年逐年减免。福建省教育厅5日出台规定,简化福建省师范生就业手续办理流程。

  据悉,此前福建省的规定是,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到非教育系统就业的,或任教未满5年服务期改行从事非教育教学工作的,根据不同情况,都要偿还4000元教育培养费,对到公立学校以外的私立学校任教是否要交纳培养补偿费没有明确界定。去年曾经有师范专业毕业生到厦门私立校任教,但毕业学校仍然规定,学生到公立校以外的地方就职都要交纳4000元补偿费。

  据了解,09年起,已在非生源地就业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如果要求回生源地待就业,允许一年内办理。但要提供与原签约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证明材料、原“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本人毕业证书,以及生源地户籍证明,到就业服务窗口办理有关手续,由福建省教育厅签发新的“毕业生就业(待就业)报到证”。

  此外,待就业的毕业生,个人档案材料可转往档案管理部门,也可存放学校两年,两年后仍未就业的,学校统一将档案转往省教育人才服务中心,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各设区市、县教师招考。福建省高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设在福建省教育人才服务中心(鼓屏路192号),毕业生个人办理就业手续时间为每周一、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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